学生行为标准:禁止欺侮

学生行为标准:禁止欺侮

被欺侮, 或是阴谋陷害, 被定义为加入或预加入学生组织或学生团体的任何方法, 该组织或团体是否得到教育机构的正式认可, 哪一种可能对前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, 当前的, 或者任何学校的未来学生, 社区学院, 大学, 本州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(刑法第245条).6), 另外, 任何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, 耻辱:导致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个人堕落或耻辱, 对任何前者, 当前的, 或者任何学校的未来学生, 社区学院, 大学, 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. “欺侮”一词不包括惯常的体育项目或学校批准的项目. 既不是欺凌受害者的明示同意也不是暗示同意, 没有积极参与某一特定的欺侮事件也不能作为辩护理由.  面对欺侮时的冷漠或默许不是一种中立的行为, 也违反了这一规定.

[加州法规,第5章. 教育,41301年. 学生行为准则(第B-8条)

报告欺侮事件(323)343-5110

如果你觉得自己是欺侮的受害者, 或者想举报一起欺侮事件, 打电话给学生参与中心.